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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_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ysladmin 2024-06-16
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_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我很了解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这个话题,并且可以为您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建议。请告诉我您需要了解什么。1.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3.
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_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我很了解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这个话题,并且可以为您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建议。请告诉我您需要了解什么。

1.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3.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4.羽毛球场维护与管理

5.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_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一、规章(共8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进口体育器材设备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88)体计器物字210号 1988年7月1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发生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3号 1989年5月3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3 关于授予“体育事业贡献奖”的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9号 1989年10月4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4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91)体计基字381号 1991年10月10日 已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建(2002)394号)代替 5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政字(1997)60号 1997年11月24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8]072号 1998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关于加强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1999)112号 1999年4月23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济字(1999)318号 1999年10月1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4)568号)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共39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 国家体委 (78)体政字691号 1978年12月1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关于充分发挥体育场地使用效率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化部 1980年4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 关于下发《外国登山或登山旅游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委 (81)体军字005号 1981年1月4日 已被《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新增中国登山协会有关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财库(2004)172号)代替 4 关于编报进口体育器材申请免税报表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4)体计计字140号 1985年1月26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5 关于《体育系统人员出访的两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外字093号 1985年3月21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全国性业余体校各项比赛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计财字253号 1985年7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 国家体委 (85)卫防字第49号 1985年7月11日 已被《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卫监督发(2007)205号) 8 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电视采访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宣字20号 1985年7月1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9 关于重申出国体育团队不得绕道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外字355号 1985年9月26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10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工作条例 国家体委 (86)体计基字59号 1986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1 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 国家体委 (86)体政研字13号 198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2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国家体委 (86)体训竞二字115号 1986年5月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3 关于加强理论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87)体政研字4号 1987年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4 关于加强直属体育学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87)体科字367号 1987年12月2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5 关于加速发展田径运动的决定 国家体委 (88)体训竞三字132号 1988年7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6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国家体委 (89)体训竞综字59号 1989年10月9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89)体训竞综字33号)中 17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92)体训竞一字159号 1992年6月2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8 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3年10月30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3)6号)代替 19 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5月9日 管理体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关于做好境外新闻机构采访我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6月10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1 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2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6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6)290号)代替 22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23 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3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7月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5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 1996年11月19日 已被《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废止 26 牵引升空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年11月26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7 关于加强中国体育记者出境采访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12月5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8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97年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9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9月8日 管理体制变化,实际已失效 30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4月27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31 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0)083号 2000年7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2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1)109号 2001年3月1日 政策变化,实际已失效 33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1)164号 2001年12月6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5)210号)代替 3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及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教体艺(2002)12号 2002年7月4日 已被《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教体艺(2007)8号)代替 35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2)309号 2002年7月22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 36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 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公通字(2002)60号 2002年1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7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2003)78号 2003年3月28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8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4)2号 2004年1月6日 已被《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06)7号)代替 39 关于进一步推广四种健身气功 加强健身气功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健气字(2005)109号 2005年9月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745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46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47号《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委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情况,分别确定适用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预算管理形式。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单位。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三)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按实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不包括收大于支的差额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各专项资金也不列入包干范围。第四条 预算包干采用以下主要方式:

       (一)核定基数,比例递增。主要适用于事业任务重;没有收入或收入极少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的可能核定单位的经费递增比例,每年视国家财力适当增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经费的50%为事业发展基金;25%为职工奖励基金;25%为集体福利基金。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二)包死基数,一定三年。主要适用于收入比较稳定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对核定的包干基数三年不变。单位增收减去.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经费的50%为事业发展基金;25%为职工奖励基金;25%为职工福利基金、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三)包死补助基数,一定三年。主要适用于支大于收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对核定的补助基数三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 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并从收入中提取2%建立医疗基金,按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提取10%建立修购基金,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改项基金要专项管理,不能挪用于其他开支。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经费的40%为事业发展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5%为职工福利基金;5%为周转(流动)基金。年终预算包干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周转(流动)基金,从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基金,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交纳“两金”。

       (四)全年收大于支的自收自支单位,从收入中提取2%建立医疗基金,按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提取10%建立修购折旧基金,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该项基金要专项管理,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年终结余的10%上交国家体委,用于补充体育事业费;30%为事业发展基金;35%为职工奖励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5%为后备基金。一年终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不从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的收入,作为抵顶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交纳“两金”。

       (五)机关代管的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按机关标准执行。业务收入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抵顶事业支出。第五条 预算包干基数的核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各单位的不同情况,以及前两年的包干基数和预算执行情况,剔除一次性费用和不合理因素后,分别确定各单位的预算包干基数。第六条 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采用以下办法:

       〔一)全额预算单位包干结余=本年拨入正常经费数+本年抵支收入数-本年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本年抵支收入安排的经费支出数。

       (二)差额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差额预算拨款+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三)自收自支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羽毛球场维护与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东同羽毛球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同羽毛球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其经费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协会对经费采取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手续规范的管理原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委托东同体育运动协会代管,协会留存适当备用现金,由主管财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矿体育运动协会秘书长负责审批,主管财务负责审核。

        第五条 经费的收取。本协会经费来源分为:会费(2006年11月起按160元/人年收取)、捐赠和社会赞助、业务主管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所收取的经费(包括现金、支票和实物三种形式,)必须及时开具收据、记帐,现金和支票存放到矿体育运动协会,购置的实物 (实物包括活动场地、羽毛球拍、羽毛球鞋、羽毛球用球等) 由主管财务负责存放,任何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公款私存。

        第六条 经费的支取:

        (一)活动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活动场租、用球、饮用水以及交通费用。每次集体活动,由当次活动秘书(主管财务指定)预支活动经费并记录当次活动费用;

        (二)比赛费。按照有关规定,协会定期与不定期的举行内部各会员间的比赛(选拔赛、排名赛、

       训练赛、对抗赛)。组织与承办矿羽协与其他协会的羽毛球联谊和竞赛活动。协会组织的不定期羽毛球赛事发生的费用,由主管财务会同赛事有关组织者记录;

        (三)培训费。协会将根据活动的会员参与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的请专业羽毛球教练参加协会集体活动,按会员羽毛球水平教授初、中、高级羽毛球技能,协会所请教练费用单独记帐,由当次活动秘书记录;

        (四)其他费用。包括编印、汇集和印发有关羽毛球技术资料和工作通讯等费用。

        第七条 经费的报销和入帐。有关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并简单注明用途,由主管财务负责审核,秘书长负责审批。本协会设流水账本、实物账本以及收据,由主管财务负责管理。经费的收取、支取和报销由主管财务负责登记,每月(或每季度)统一到矿体育运动协会结帐。

        东同羽毛球协会组织机构和功能(讨论稿)

        根据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及形式和进行各项活动的需要,我们大致规划协会的理事会组成结构和具体功能

       如下:

        会长:

        职能:1 组织协会理事会会议; 2 协会的外联工作; 3 统筹协会各部门工作。

        队长:

        职能:1 协会会员培训和考核。2 带领代表队参加各种比赛。

        秘书长:

        职能:1、配合会长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2、管理日常事务,审批各部门工作计划、报告并组织实施。

        宣传部部长:

        职能:1 协会会员的招收、考勤。2 协会的对外宣传和通知。3 其他网络宣传等工作。

        后勤部长:

        职能:1 训练场地的管理、维护。2 协会各种必需品的购买和管理。3 其他一切后勤工作。

        财务部长:

        职能:1、管理协会所有经费。2、经会长批准,向各部拨划经费。3、监督协会其他部门经费使用。4、每月定期公布帐目。5、定期接受矿财务审计。

        内外联部部长:

        职能:1 及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通联工作。2 广泛联系外部社会,争取赞助经费。3 联系外单位羽毛球队。

        技术部部长:

        职能:1 负责技术培训及编制训练计划。2 收集羽毛球新技术资料和整理工作,为羽毛球协会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说明:

       1 各部门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

       2 由于协会刚刚成立,因此部门的设立可能不完全合理,根据会员报名情况,有待于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协会理事会办事处:

        协会联系电话:

        "东同职工活动室"羽毛球场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经东同矿业公司批准:"东同职工活动室"作为羽毛球协会专用场地,羽毛球协会拥有对该场地的管理权。为了羽毛球协会训练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羽毛球运动在矿内的推广,现将羽毛球场地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羽毛球场的调配:

        1 每周一、三、五是羽毛球协会会员、队员固定训练时间。非羽毛球协会会员在该时间段内不得占用场地,影响训练。(羽毛球协会会员会费:160.00元/人年,橱柜租金:40.00元)

        2 每周二、四、六、日,是羽毛球协会会员自由活动时间,非羽毛球协会人员亦可按规定进场打球,但要服从值班人员调配。

        调配方案为: 1号3号场地为会员场地, 2号4号场地为对外收费场地。

        3 场地优先权秩序为: 正式会员 场租客户 普通爱好者。

        会员优先权秩序为: 普通爱好者 二线队员 一线队员。

        场租费暂定为: 内部:3.00元/小时/片场/双打, 2.00元/小时/片场/单打。

        外地:8.00元/小时/片场/双打, 5.00元/小时/片场/单打。

        (注: 订购场地打球,控制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得连订。)

        4 凡有外单位借用场地进行比赛的,必须提前一周时间与羽毛球协会联系,并须经同意按规定交纳场租费,单位包场价为:80.00元/小时。

        5 羽毛球活动开放时间: 每天15:30 20:30结束。

        二、羽毛球场的安全与卫生:

        6 球场每天的清洁工作由羽毛球协会安排的固定值班人员负责,值班人员有权制止或处罚任何影响羽毛球场地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7 到羽毛球球场进行比赛或观摩比赛,必须遵守场内各类管理制度,均有义务维持场地的清洁,不得乱扔废球、杂物或随地吐痰等。

        8 羽毛球协会会员进场活动须将<<会员证>>交值班员保管,值班员应认真填写"登记表"并在会员离场时办理签名及退证工作。

        三、羽毛球场器材的维护:

        9 到羽毛球场打球的人员必须爱护球场的器材,对器材造成损坏的必须给予赔偿。

        10 场地打球必须穿戴运动球鞋或光脚,严禁穿戴其他鞋类进入场地打球,一经发现必须制止其活动并处以罚款20元 (场地打球是指馆内绿色片块)。

        11 常规活动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内进行其他球类活动。

        12 未经羽毛球协会容许,任何人不得在场内进行商业经营性活动。

        四、管理办法的实施.:2006年11月8日

        13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