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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方案标准版_游泳池管理规章制度

tamoadmin 2024-08-09
1.游泳救生的定义2.游泳馆注意事项3.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4.孩子在游泳池发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该不该赔?写作思路:把自己申请经费的理由写下来。xx大学关于

1.游泳救生的定义

2.游泳馆注意事项

3.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4.孩子在游泳池发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该不该赔?

游泳池管理方案标准版_游泳池管理规章制度

写作思路:把自己申请经费的理由写下来。

xx大学关于增加500万元游泳馆建设经费的请示

教育部:

近年来我校入校新生迅增,在校学生人数已达3万余人,各种基础设施已无法满足正常教学的需求。为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我校特向贵部申请增加500万元经费用于游泳馆设施建设。

当否,请批示。

xx大学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格式要求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游泳救生的定义

家长带着宝宝去婴儿游泳馆游泳,一不小心宝宝在泳池里拉臭臭了。店方根据其相关规定,对家长处以200元的罚款。郑州市民吴女士前几天遇到了烦心事儿,她质疑说,店方并没有明文规定对宝宝在泳池里拉屎要进行罚款。但店方却称,宝宝拉屎后,他们需要换水、替换滤芯,还影响到其他宝宝游泳,增加了他们的成本和损失。在大河报介入和协调后,店方已同意归还吴女士的罚款。

具体如下:

婴儿游泳,拉屎排尿难控制,遇到这种情况,不同游泳馆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记者走访了郑州市区多家游泳馆,有些是取罚款以外的处罚方式,有些是不向家长索要赔偿。业内专家分析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是不具备处罚权的,经营者不能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以达到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

宝宝在游泳池里拉了屎家长被罚200元

“婴儿游泳馆究竟依据的什么规定?给孩子游了一次泳,反而被罚了200元。”提起3月6日中午的事情,吴女士就一肚子疑问。当天中午,孩子奶奶带着刚刚14个月大的孩子去棉纺西路锦艺城C区的婴格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孩子突然在泳池拉屎了,结果店方就向孩子奶奶要500元罚款。后来好说歹说,掏了200元罚款才了事。

吴女士说,之前,考虑到这个游泳馆比较知名,她为孩子办了一张游泳卡,前前后后消费了2000多元。现在这种事儿还是第一次经历。办卡的时候,游泳馆并没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要罚款。她在游泳馆内也没有看见过相关的告知文件,店方工作人员也没有口头提醒。

“店方扣款的理由,是影响了他们正常营业。”吴女士说,宝宝才一岁多,远没有到能够正常控制大小便的年龄。况且他们的专业便是婴儿游泳,这种情况应该由店方来控制并承担后果,而不是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此,记者联系到这家游泳馆。馆方一工作人员说,他们是提醒过家长的,一般在孩子下水前,他们就会询问是否给孩子带了泳裤。如果家长没带,他们就会询问是否需要一次性收费防水纸尿裤。

事情发生时,正好是中午,当时泳池里还有其他宝宝。“我们只能把这些人的票都退了,还需要换水,换滤芯,几乎一下午没法营业。”她说,其实之前他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在他们向家长解释由此带来的成本后,家长一般都会表示理解,并给予他们一些补偿。

走访

游泳馆处理方式不一部分游泳馆不予追究

针对此事,部分消费者理解店方的决定。一位市民说,她经常光顾的婴儿游泳馆,也有拉臭臭要罚款200元的规定。如果家长无法确定宝宝是否会拉屎,那就不要让孩子在大池子里游泳。毕竟池子里还有其他孩子,池子脏了别的宝宝没法游泳。再说,店方肯定需要换水,大游泳池里的水一般都很多。

记者调查多家婴儿游泳馆了解到,针对宝宝在泳池里拉臭臭的问题,游泳馆的处理方式也并非千篇一律。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陇海路南关街附近的一家婴儿游泳馆内。馆内分布着大、小两种游泳池,不少孩子都在大游泳池里游泳,并且基本都穿着泳裤。店方工作人员说,小池内只能容一个孩子游泳,多了就游不开,孩子们大多都会选择在大池内游泳。小孩子无意间在泳池内大小便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但考虑到情况比较普遍并且宝宝还太小,所以他们一般都决定无需顾客承担相关费用。

未来路商城路的一家婴幼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则说,他们店里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宝宝拉臭臭污染了泳池,他们需要清洗泳池,还需要换水换滤芯,增加了营业成本。所以他们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在会员所规定的使用次数基础上,减去三次作为店方的补偿。

紫荆山路上的一家婴幼儿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很普遍,店内一周内可能会出现三四次,甚至有会员连续出现这种情况,他们一般都不会要求家长赔偿。当记者提及有宝宝拉臭臭被罚款200元的事时,她说,游泳池换水的费用不过三十块钱左右,清理污物时,他们可以用泵抽出。即便要客户赔偿,也花不了几百块钱。

声音

按照法律店方没有处罚权店方单方决定没有效用

遇到类似问题,究竟应该怎样处理?不少家长在接受访时说,他们能接受罚款,但店方需要向他们讲明,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少,依据的什么标准。出了事儿,不能简单用一个内部规定来罚款,而应该依据一个行业的标准来执行。

也有家长说,年龄太小的婴儿,拉臭臭根本就不能规定。这种可以预测的因素,店方应该充分考虑在里面。要么店方提前告知家长,出现问题了需要赔偿;要么就是提醒家长给孩子穿上防水纸尿裤,彻底杜绝隐患。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辉分析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企业和单位可以对内部职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处罚,但商家对消费者是没有处罚权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能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以达到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单方的处罚和决定是无效的,但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和对其他消费者的影响,双方可以协商,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正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协会可以从中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的话,法院通常会以自由裁量的形式来做出相应判定。

针对此情况,有业内人士说,目前国家商务部发布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对沐浴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卫生消毒设备、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都有规定,但却未明确提出婴幼儿游泳洗浴应参照的标准,也没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行业标准的缺失,和监管制度的空白,使得不少游泳馆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这才是消费者最应该关注的。

游泳馆注意事项

游泳救生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需要所产生并逐步形成的。

1、加强游泳场所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十分重视游泳救生工作。1950年,上海市人民颁布了第一部体育法规《上海市管理游泳池规则》。在法律上第一次规定游泳池开放必须配备救生员。随后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也先后颁布了加强游泳场所管理的规定。

2、成立游泳救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19年,上海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水上救生组织——上海市游泳救生委员会,作为市游泳协会的一个下属委员会;1991年,上海市游泳救生协会正式成立。

1998年8月在上海举办了“全国第一届救生员高级考官培训班”,并成立了中国游泳协会救生委员会;同年11月,派出中国救生考察小组赴香港进行学习和考察。1999年,编写了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并举办了两期全国高级救生员培训班;2005年,中国救生协会成立;2007年正式加入国际救生协会。

3、完善开展游泳救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中国救生协会成立以后,制定和完善了我国各级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救生员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比赛相互交流培训与管理、训练与比赛等方面的经验,使我国救生事业得到较快发展。4、建立并实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地区游泳池数量的逐年递增,救生员的需求量也不断扩大,救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救生人员的业务水平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引起了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的高度关注。为此,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救生员作为一项职业,纳入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的管理范畴。

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游泳者要注意哪些事项?

慎重选择游泳场所

一个合格的游泳馆或游泳池,它的安全措施必须过硬,能保证广大游泳者的人身安全。一个合格的游泳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有合格的专门救生人员、有齐全的救生设备、有完备的规章制度、有专门设立的医务室。因此广大游泳者在选择游泳场所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有条件的最好是去比较正规的游泳场。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游泳者在游泳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曾任游泳教练的吴主任给广大游泳者提出一些忠告,他说之所以近段时间游泳场所频频发生安全事故,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出在游泳者自己的身上。有不少的游泳爱好者为图一时之快,把安全的概念抛在脑后,置自身安全于不顾,这是非常危险的。

游泳池里不能跳水

儿童、青少年学生在游泳池游泳的时候一定要有家长或专职的管理人员带着,而且最好只在浅水区游泳,尽量不要到深水区去。在水中要遵守纪律,不要跳水,因为游泳池里面的水深还达不到跳水的标准。此外,不要在水中打打闹闹,要听从大人或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万一溺水千万不要惊慌,手不要乱抓,脚也不要乱蹬,否则只会加速下沉的速度。最好溺水者能够放松自己,尽可能地让头部露出水面。

下水前做热身运动

天气比较热,游泳者在下水之前一定要做好热身活动,如做一做体操、弯弯腰、伸伸手等等,总之一定要使身子充分地热起来。否则的话就很容易发生抽筋等事故。

心脏病人不宜游泳

心脏病或高血压之类的病患者最好是取其他的健身方式,而别去游泳池游泳,如果非要去游泳不可的话,千万不要到深水区去,因为深水区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

孩子在游泳池发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该不该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进行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聚集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书场、影剧院、放映点、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室)、游乐场,以及举办桌球、康乐球和活动的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溜冰场和营业性的射击场;

(三)酒吧、饭馆、茶社;

(四)博物馆(院)、展览馆;

(五)各类市场和大型商场(店);

(六)民用航空站、车站、码头、公用停车场;

(七)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

(八)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九)宗教节庆活动的场所;

(十)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中处于繁华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列为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重点公共场所的确定,由市公安局申报市人民批准。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第四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主办的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卫生、城管、城建、园林、环保、交通、商业、旅游、广播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该单位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发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公共场所的治安审核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有方便疏散的太平门、出入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应当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符合标准的营业面积及适用的停车场地;

(五)游览船必须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停靠的码头应当有安全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设有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专柜、专库;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条件。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房、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要害部位应当有防卫、报警装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部位,必须设置明显标记或者护栏。第九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可以选配相应的联防或者纠察人员,也可以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或者按规定由单位解决编制、经费,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治安派出所、民警值班室、治安办公室,负责维护治安秩序。第十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应当经区、县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开业。

公共场所营业单位歇业、停业、转业应当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租赁、分立、兼并时,应当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重新申领《治安安全合格证》。第十一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必须将库房、阅览室、展室、停车场地的面积和消防设施及报警器材的配置等方案,以及防卫、值班制度报区、县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必须将设场地点、停车场地、房屋建筑、亭棚搭设、水电线路、消防设施配置等方案,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